工商银行违反支付清算管理规定,罚款296.5万元,并允许个人使用支付清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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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公布了一张罚单,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相关负责人被处罚。

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工行被罚296.5万元 第1张

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工行被罚296.5万元 第2张

罚单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1312.68元,并处296.5万元罚款。

艾神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银行卡中心总经理;陈浩,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银行卡中心副总经理;***江,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经理;三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三人给予警告,并各自处5万元罚款。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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