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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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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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是什么意思

集中采购是指企业在核心管理层建立专门的采购机构,统一组织企业所需物品的采购进货业务。随着连锁店、特许经营和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ory)厂商的出现,集中采购体现了经营主体的权力。

特点:量大,过程长,手续多;集中度高,决策层次高;支付条件宽松,优惠条件增多;专业性强,责任加大。 

分散采购是由企业下属各单位,如子公司、分厂、车间或分店实施的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采购。其特点:批量小或单件,且价值低,开支小;过程短、手续简、决策层次低;问题反馈快,针对性强,方便灵活;占用资金少,库存空间小,保管简单、方便。 

扩展资料: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与集中采购相比,分散采购的有利之处在于增强了采购人的自主权,能够满足采购人对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不利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监督管理等。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比较,优缺点及两者选择依据是什么

一、两者的定义/区别:

集中采购有两层含义:

***层含义:为了降低分散采购的选择风险和时间成本,除了一般“甲供”材料设备由项目部(项目公司)采购外,对于某些大型机电设备等由公司本部负责集中采购。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集中采购。

第二层含义:就是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含义:

是指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可以由采购单位自己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二、集中采购的优缺点:

优点:

1.采购规模效益显著;2.信息资源整合优势;3.采购流程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4.有利于防止腐败;5.有利于和供应商实现共赢;6.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

缺点:

1.集中采购易导致官僚主义以及可能的低效率;2.集中采购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矛盾。

三、分散采购的优缺点:

优点:

1.各部门在采购上的积极性高;2.分散采购的风险度小;3.采购的产品能更符合各部门的需要;4采购流程较短、采购过程简单

缺点:

1.采购能力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导致采购成本过高;2.缺乏对供应商的统一管理;3.采购人员因采购品种和数量有限而不专业;4.采购人员众多,重复工作量大,采购效率低;5.各子单位面临的采购条件不同,不便于统一进行采购管理。

四、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的适用条件:

大宗或批量物品,价值高或总价多的物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战略资源,保密程度高,产权约束多的物品。其适用范围是:集团范围实施的采购活动;跨国公司的采购;连锁经营、OEM厂商、特许经营企业的采购。

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小批量、单件、价值低,总支出在产品经营费用中占的比重小的物品;市场资源有保证,易于送达,较少的物流费用;分散后,各基层有这方面的采购与检测能力。其适用范围是二级法人单位、子公司、分厂、车间;离主厂区或集团供应基地较远,其供应成本低于集中采购时的成本;异国、异地供应的情况;产品开发研制、试验或少量变型产品所需的物品。

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

什么是批量集中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实践探索的产物,总结各地批量集中采购的实践特点,可以给批量集中采购下一个定义,即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模式。

2011年7月,财政部在中央单位实施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制度。随即一些省市开始自发地在当地推行批量集中采购。2014年6月份,财政部正式启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中央***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

《政府采购法》实施九年来,协议供货始终是中央单位信息类产品采购的主要方式,并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品目协议价格高于市场价、采购人任意选择高配机型、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

批量集中采购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在价格上,通过汇总采购人实际需求数量,明确标的,提高厂家重视程度,实现充分竞争,中标产品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格,这在四期项目中已经验证。

在采购人任意选择高配机型上,批量集中采购按照"满足基本办公需要"和"市场成熟度高"的原则,统一成十款基本配置机型,既满足办公需求,又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特殊配置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有效地杜绝了超标采购。

在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上,***终使用单位不直接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也就自然不存在规避公开招标问题了。中央单位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一方面,其它集中采购品目也可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减少协议供货品目和规模,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另一方面,各省区市地域覆盖要求和需求复杂程度低于中央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更具备条件,批量集中采购可在地方政府采购中推广。

扩展资料:

批量集中采购的优点

1、集中的数量优势;

2、避免复制;

3、集中采购形成规模运输从而降低运输成本;

4、减少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及单位的竞争和冲突;

5、形成供应基地;

6、降低采购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常州市财政局-什么是批量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优缺点分别是什么?

一、集中采购

优点:

1、发挥规模采购优势

集中采购可以整合企业分散采购资源,发挥规模采购优势、获得更加优惠价格,还可避免同类产品重复采购、减少采购频次和供求对接成本,增强采购人市场话语权、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采购效率,避免分散采购造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2、规范采购行为

通过采购需求、采购时间、采购人员、采购地点以及供应商的适度集中,将分散性决策变为集中公开决策,增加采购活动的规范透明度、弱化各需求主体不合理个性主张、减少采购经办人员接触供应商的环节和机会。

有利于建立专业化、标准化采购作业流程和岗位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完善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监督机制,防范廉政风险。

3、优化供应链管理

集中采购可吸引更多***供应商,为企业资源供应、产品开发、售后服务等提供更有价值的支持,帮助企业与***供应商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优化和协同企业上下游供应链管理,有利于整合和利用库存资源,减少物流和仓储成本。

4、推进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

集中采购归并同类产品需求计划,促进同类产品及服务建立统一采购的标准文件及其合同文本。集中采购相同或类似货物,便于实现采购组织和供应的标准化、信息化,提高采购和供应环节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匹配性。

5、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集中采购有利于优化企业采购技术质量,获得具有竞争力的***品牌和较强实力供应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缺点:

1、集中采购执行统一采购标准,按批次组织采购时间相对固定,可能难以满足部分采购项目在时间、质量标准方面个性化需求。

2、集中采购实施单位与采购标的使用单位之间管理责任关系较难界定,双方协调、对接工作量较大。

3、集中采购数量、规模较大时,供应商数量众多、参差不齐且竞争激烈,导致中小微型企业在与大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中小微型企业成长。

4、集中采购过程较长,导致价值低、数量少的零星采购效率较低。

5、集中采购后的集中到货,可能导致采购标的物库存周期长、资金周转率下降,采购风险和费用随之增加。

二、分散采购

优点:

1、能适应不同地区市场环境变化,商品采购具有相当的弹性;

2、对市场反映灵敏,补货及时,购销迅速; 由于分部拥有采购权,可以提高一线部门的积极性,提高其士气;

3、由于采购权和销售权合一,分部拥有较大权力,因而便于分部考核,要求其对整个经营业绩负责。

缺点:

1、部门各自为政,容易出现交叉采购、人员费用较大;

2、由于采购权力下放,使采购控制较难,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舞弊现象;

3、计划不连贯,形象不统一,难以实施统一促销活动,商店整体利益控制较难;

4、由于各部门或分店的采购数量有限,难以获得大量采购的价格优惠。  

扩展资料

1、企业集中采购适用范围和特点

企业集中采购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采购过程中,能够形成一定规模优势的大宗、批量或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同类货物或服务,如:大批量主要零部件、生产原材料或战略资源的货物,选择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代工生产厂商、同类售后维护等。

2、意义

集中采购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院药品采购管理模式,突出了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的应用,强制规范采购、销售、配送的分开管理,体现了买方市场主导下买方与卖方利益的均衡化,体现采购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化的趋势。

集中招标采购包括招标与议价两种方式。其中招标采购根据有无品牌限制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分散采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

集中采购的适用条件:大宗或批量物品,价值高或总价多的物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战略资源,保密程度高,产权约束多的物品。其适用范围是:集团范围实施的采购活动;跨国公司的采购;连锁经营、OEM厂商、特许经营企业的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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